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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移动和选择行为方式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行动自由权。
《宪法》明确赋予公民行动自由权。
警方无权随意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权。
警方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的行动自由权。
该权利通常与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并列,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之一。
「行动自由权」侧重于空间移动的自由(如迁徙、出行),而「人身自由」更强调不受非法拘禁或身体强制。
在法律文书中,行动自由权通常与「迁徙自由」「居住自由」等并列为宪法基本权利,需避免与其他自由权利混淆。
由「行动」(movement/action)+「自由」(freedom)+「权」(right)组合而成,源于近现代宪法理论中的基本人权概念。
该术语常用于法律文书与宪法讨论中,强调公民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的自由移动与行为选择权利。在非正式场合,可简称为「行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