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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证据指不直接关键的证据,证据不足指证据量或质量不够充分;合并使用表示案件中的次要证据缺乏足够支持力度。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主要证据充分,但次要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检察官认为,尽管关键证据充分,但辅助证据不足以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律师辩称,次要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
律师认为,缺乏次要证据无法有效证明被告存在过失。
常用于法律诉讼中,指控方或辩护方对案件中非核心证据的质量或数量提出质疑。
在起草法律文书时,若需强调某证据的辅助性且不足以支撑主张,可使用‘次要证据不足’这一表述,但需明确其在整体证据体系中的角色。
‘次要证据不足’通常与‘主要证据’对照出现,切勿单独使用以免产生歧义。
源于法律术语,次要(secondary)指非核心或辅助性的,证据(evidence)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足(insufficient)指数量或质量不够。中文表达为固定搭配,无单独词源变化。
1. 多用于正式法律文书或庭审辩论中;2. 通常与‘主要证据’对比使用,强调证据体系的完整性;3. 可用于刑事或民事案件,但需结合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