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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药品或合同等在法律或实际效力上失去效力的截止日期。
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产品的失效期为三年。
合同规定产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过期的食品会标注失效期以提醒消费者。
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失效期指的是食品不再安全或适合食用的日期。
常用于法律文书、产品说明书、食品药品标签等正式场合。
将“失效期”拆分为“失去效力的期限”,联想到产品或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最后一天”。
在描述产品过期、合同终止或权利失效时,优先使用“失效期”而非“过期日期”,后者多用于食品。
由动词“失效”(失去效力)和名词“期”(期限、日期)组合而成,表示效力终止的具体时间点。
1. 多用于正式或专业场合,如法律、医药、食品等领域。 2. 与“生效期”相对,指效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界限。 3. 失效期通常标注在产品包装或合同条款中,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