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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某物不再有效或失去法律/使用效力
合同到期后自动作废。
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
银行卡挂失后,原卡作废。
银行卡挂失后,原卡将被注销。
常用于法律文书、合同、证件、票据等场合,强调主动或被动失效。
“作废”强调主动宣布无效(如机构行为),“失效”强调自然丧失效力(如时间到期)。例如:“优惠券过期失效”但“商家宣布优惠券作废”。
通常由权威机构(如政府、银行、公司)主动宣布,不能由个人随意使用。例如:不能说“这个想法作废了”,而应说“这个想法无效/不成立”。
由动词“作”(制造、成为)和名词“废”(无用、失效)组成,字面义为“制造无效”,强调主动或被动使某物丧失效力。
1. 多用于正式文书或官方语境;2. 可用于实体物品(如证件、票据)或抽象概念(如合同、权利);3. 有时可与“失效”互换,但“作废”更强调主动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