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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侵权法中,行为人仅对因其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交通事故の場合、被害者は加害者の過失を証明しなければ損害賠償を受けられません。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必须证明加害者的过失才能获得损害赔偿。
与无过失责任原则(例:产品责任)相对。强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归责性。
「過失」即「过错」或「失误」,「責任の原則」意为「责任原则」。可联想为「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
1. 行为人有过失(未尽注意义务);2. 过失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3. 损害结果客观存在。
由「過失」(かしつ,过失)、「責任」(せきにん,责任)、「原則」(げんそく,原则)三词组合而成。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 culpae,19世纪德国民法理论中确立的侵权法基本原则。
主要用于侵权法领域,强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在现代法治中,部分特殊领域(如产品责任)已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