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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法庭或仲裁机构否定或拒绝接受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或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违约,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但法院最终驳回抗辩,认定诉讼时效未过。
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但法院判定时效未届满,驳回其抗辩。
在合同纠纷中,被告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抗辩。
被告以合同条款对己不利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否决其主张。
抗辩(kàng biàn)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或反驳。驳回抗辩意味着法庭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效或不成立。
‘驳回抗辩’针对被告的辩护理由,而‘驳回诉讼请求’指法院否决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前者是对被告抗辩的回应,后者是对原告主张的裁决。
在法律文书中使用‘驳回抗辩’时,需明确指出驳回的是‘被告的何种抗辩理由’,避免表述模糊导致误解。
驳回(bó huí)源于汉语传统法律术语,意为拒绝或否定;抗辩(kàng biàn)源自法律程序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辩驳。该短语在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法律文献中已有使用,沿用至今。
1. 该短语多用于书面法律文书或庭审记录,口头表达时常简化为‘驳回抗辩请求’。 2. 在民事诉讼中,驳回抗辩通常意味着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3. 与‘支持抗辩’相对,后者指法院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